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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普通专科、成教专科及中专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在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新生应当持《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明、相关资料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关证明向学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逾期不报到者,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学校视情节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按照国家招生体检标准复查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学院批准,暂不予注册,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发现患有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疾病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确认后,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都应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修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试课程的成绩以课程结业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不超过
30%。考查课程的成绩需要按五个等级评定时,应按下列对应关系折算成百分制成绩:优秀,90分;良好,80分;中等,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
第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应当在考前持有关证明及本人书面申请,经学院教务处批准,才能缓考。
第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由班主任会同任课教师、班委会和团支部,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本院学生行为规范为主要依据评定操行等级。上学期进行初评,下学期进行总评,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十二条
体育锻炼的考核,由体育教师会同班主任、班体育委员,根据学生体育锻炼达标和体检等综合情况评定等级,上学期进行初评,下学期进行总评。
持有学院指定医院的证明,身患疾病或有某些生理原因确实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由相关体育教师为其安排适当健身活动,对认真参加锻炼的可视为体育课合格。
第十三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课程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第二周进行补考。补考成绩在合格或60分以上者,均以“合格”或者60分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成绩在不合格或者60分以下者,均以实际成绩记载,也要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四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者按《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中专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如有违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上课、课外活动、教育实习、早操、劳动、军训、集会等都进行严格的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请假。学生请假,应当由本人写出请假条,按规定权限批准后方为有效。请病假,要附上本校校医务部门诊断证明。校外医院证明,要经本校医务部门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方能有效;请事假,要附上家长证明。请假一天以内,交班主任批准;一至三天,经班主任同意,报学工处批准;三天以上,由学工处转分管院长批准。未经请假或者超过假期,以旷课处理。学生满假返校后,必须到原准假处销假。
第十七条
对旷课者,课表中有课时规定的,按课表中规定的课时记载;课表中无课时规定或者未入课表的活动,按旷课一小时作为一课时记载。一次迟到或早退不足一课时但超过二十分钟者,按旷课一课时记载。一次迟到或早退未超过二十分钟,但累计达三次的折合为一课时记载。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十八课时或十八课时以上者,要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在我院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学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第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学校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要经教务处同意,同时报分管院长审批。
(二)转入其它学校者,应当经教务处、学工处、后勤处同意,再报分管院长和院长审批。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应予退学的;
(三)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复学和退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请假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时间的三分之一,跟班学习确有困难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和教务处同意,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办理休学离校手续。户口可不迁出学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但休学期间一切费用自理。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住在学校,不能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学校不对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一次为限。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院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四)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不准予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内有四门及四门以上课程(不含任选课)第一次考核不合格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不及格课程(不含任选课)累计达八门者;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或续学手续的;
(四)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
(五)因病须休学而拒不休学的,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上课时间三分之一的;
(六)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其它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九)在校期间未得到学院批准擅自结婚的。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毕业鉴定思想品德不合格的结业学生,应当在结业后按学院通知的时间,持所在单位或当地政府的正式鉴定,到学院提交书面补评申请,经学院审核补评合格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未完成学业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按学院通知的时间返校补考,补考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5级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和学工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