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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育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颁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指学生包括在我院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的中专学生及大专学生。
第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下列纪律处分:(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已经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者,应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一) 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及被处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情节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公安部门虽未给予处罚,学校也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第四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社会、政治、宗教活动、经营活动,有下列情节、情形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
(二) 张贴、投递、印制、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 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
(四) 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五) 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
(六) 在校内组织宗教、迷信活动。
(七) 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五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强买强卖、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校还应给予下列处分:
(一) 作案价值不满100元,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 作案价值100以上(含1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 多次作案累计价值200元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偷窃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 对偷窃、破坏公共设施、设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 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与作案者同论。
第六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 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并能主动承认错误,除酌情给予以经济赔偿外,不给予处分。
(二)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 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伤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 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 动手打人致人轻伤者,除负责受伤者医疗费外,视情节交公安机关处理后,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 动手打人致人重伤者,除负责受伤者医疗费外,交公安机关处理后,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五) 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 策划、怂恿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 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外人员聚众打架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 以“拉架”为由偏袒一方,促进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赔付一定医疗费。
(九) 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 提供伪证,一经查实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 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二) 在处理打架事件中,不通过组织,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一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条 违反《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宿舍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 不经批准,随意串动,私自占用学生宿舍,经指出不予改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不按时归寝或夜不归寝者,视情节予以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 对就寝后,在寝室内喧哗、打闹或进行其它娱乐活动,经劝阻不听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 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给予警告处分,如留宿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集体宿舍坚决严禁留宿异性,一经发现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 禁止在寝室内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一经发现,除没收赌具及赌资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影响极坏者,交公安机关处罚。
(六) 因私接电源、吸烟、焚烧纸张、邮件、蚊香等易燃品,造成公物受损,引起火灾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触及刑法者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违反《江汉艺术职业学院教学楼使用管理办法》者,视具体条款和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作如下处理:
(一) 测验、考试作弊者,成绩按零分计,并给予警告处分。
(二) 帮助他人作弊者,按作弊论。
(三) 几次作弊,不思悔改,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无故旷课者处分如下:
(一) 学期累计旷课达18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 学期累计旷课达24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三) 学期累计旷课36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 学期累计旷课45学时或学年累计达72时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 对学校规定的集会和公益劳动或教学实习等不参加者按折合学时,按旷课论。
第十二条 留校察看期间,不思悔改,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处分决定的批准程序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由学工处负责调查,在事实清楚基础上,由学工处提出处分意见,报分管院长审批后执行。对开除学籍的处分,依学籍管理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党委审批备案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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