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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等学校:
为加强对高职高专教育专业建设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引导高职高专教育持续健康发展,近日,教育部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教高[2004]3号,以下简称《目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4]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上述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录》和《办法》是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后制定的,是国家对高职高专教育进行宏观管理的一项指导性文件,是指导高等学校设置、调整高职高专教育专业,制定培养方案、组织教育教学,安排招生、组织毕业生就业的主要依据。请各校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并参照执行。
二、从2005年起,高职高专教育新增、调整专业,按《目录》和《办法》的规定执行。现有专业的在校生仍按原专业名称培养至毕业。各校经我厅批准或备案并已招生的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请对照新的目录,填写《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情况表》(见附件),由我厅审核后重新对外公布。
三、我厅将根据《目录》和《办法》的要求,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制定《湖北省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管理实施办法》(另行印发),加强对我省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目录》和《办法》的电子文档请在我厅政务信息网上下载,网址:www.hbe.gov.cn。《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情况表》在12月30日前报我厅高等教育处。联系人:张锦枫、邹德智,电话:87328087,87328087。传真:87328087,电子邮件:zoudezhi@e21.edu.cn。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情况表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1、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3、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设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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